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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丽珍与陈候地、陈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珍,陈候地,陈庆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350号原告:周丽珍,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候地,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被告:陈庆龄,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珍诉被告陈候地、陈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丽珍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周丽珍负担。审 判 长  王清波审 判 员  郑英好人民陪审员  吴景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桂艳速 录 员  黄婷婷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