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丽珍与陈候地、陈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珍,陈候地,陈庆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350号原告:周丽珍,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候地,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被告:陈庆龄,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珍诉被告陈候地、陈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丽珍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周丽珍负担。审 判 长 王清波审 判 员 郑英好人民陪审员 吴景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桂艳速 录 员 黄婷婷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