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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领丰房地产中介服务与梁志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领丰房地产中介服务,梁志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607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领丰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场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星光大道*号富美家*幢首层*号铺(室内经营)。经营者:罗民浩,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生,职务为经理。被告:梁志健,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领丰房地产中介服务诉被告梁志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领丰房地产中介服务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领丰房地产中介服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领丰房地产中介服务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