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那金珍与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金珍,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816号原告:那金珍,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雯,吉林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榆树北街华泰二期B7栋。法定代表人:孙颖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光。被告:长春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63段。法定代表人:王久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会佳、马俊峰。原告那金珍诉被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那金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那金珍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洪武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人民陪审员 田玉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