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风娥与洛阳天盛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娥,洛阳天盛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990号原告:郭风娥,女,汉族,1947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广兴,男,汉族,1947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系郭风娥丈夫,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燕卿,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系郭风娥的儿子,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天盛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57号负一层至六层。法定代表人:周光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召,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系该公��员工,一般代理。原告郭风娥诉被告洛阳天盛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0立案。2017年7月19日,郭风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风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风娥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郭风娥负担。审 判 长 殷春昱代理审判员 刘贺军人民陪审员 吕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慧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