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鄂咸安执补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庭、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庭,邹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咸安执补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雷庭,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邹志强,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庭与被执行人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邹志强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鄂咸安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悬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