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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军、孙爱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军,孙爱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697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福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军,男。被告孙爱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梁军、孙爱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军、孙爱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军、孙爱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王乐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