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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鹤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多元利五金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鹤翔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多元利五金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鹤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镇府东侧36号。法定代表人李启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超强、吴娟,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多元利五金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尹中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天津市鹤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多元利五金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4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多元利五金涂���有限公司应给付天津市鹤翔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97250元,该款于2016年8月18日前支付137250元,于同年8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若苏州多元利五金涂装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且天津市鹤翔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包括未到履行期的)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461元、财产保全费3081元,合计7542元,由苏州多元利五金涂装有限公司负担。利人天津市鹤翔工贸有限公司以苏州多元利五金涂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多元利五金涂装有限公司支付3975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9754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86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嗣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逾期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4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秀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