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帅添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建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添骄,徐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帅添骄,女,200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徐建涛,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帅添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建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7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建涛的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涛工资收入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涛工资收入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