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2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左云云、谢勇与倪岳峰、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云云,谢勇,倪岳峰,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2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左云云,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勇,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倪岳峰,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芳,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左云云、谢勇与倪岳峰、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依(2014)镜执字第022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倪岳峰的银行账户。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倪岳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