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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22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左云云、谢勇与倪岳峰、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云云,谢勇,倪岳峰,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2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左云云,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勇,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倪岳峰,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芳,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左云云、谢勇与倪岳峰、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依(2014)镜执字第022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倪岳峰的银行账户。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倪岳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