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青、刘召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刘召海,董美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988号之一申请人:刘青,男,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刘召海,男,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董美玲,男,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青与被申请人刘召海、董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青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召海存在其同名下(刘召海37×××3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支行拆迁补偿款2425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召海同名下的(刘召海37×××3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鱼台支行(账号:03×××73)拆迁补偿款24250元,冻结期间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祥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