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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麦志东与被执行人庄友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志东,庄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麦志东,男,1976年7月,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儋州村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庄友清,男,1972年6月,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麦志东申请执行庄友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2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即庄友清应向麦志东给付工程款160000元。因被执行人庄友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麦志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7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庄友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雄文审判员  钟海坚审判员  黄立平n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