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谷影与王修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影,王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谷影,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王化镇高庄村高庄一组29号,身份证号341225197205127726。被执行人:王修国,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25-11号,身份证号342127197308100030(341225196710067715)。本院在执行谷影与王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修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修国银行存款55000.00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