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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谷影与王修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影,王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谷影,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王化镇高庄村高庄一组29号,身份证号341225197205127726。被执行人:王修国,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25-11号,身份证号342127197308100030(341225196710067715)。本院在执行谷影与王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修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修国银行存款55000.00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