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香满园酒厂与雅安市名山区雅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香满园酒厂,雅安市名山区雅涵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740号原告:绵阳市香满园酒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戈家庙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唐琼英,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新武,该厂员工。被告:雅安市名山区雅涵商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健康路15号。负责人: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香满园酒厂诉被告雅安市名山区雅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香满园酒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香满园酒厂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香满园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绵阳市香满园酒厂负担。审判员 叶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