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冀群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87号之一权利人王列列,女,1950年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马家村窑白**号。系本案被害人赵军成之母。被执行人冀群良,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暂住西安市雁塔区。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关于冀群良赔偿权利人王列列物质损失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该案移送本庭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权利人王列列物质损失人民币38650.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冀群良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5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