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秘建云、布永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秘建云,布永亮,王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民初314号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信息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79139303—0。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双成,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秘建云,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告:布永亮,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告:王青,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县。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玛世公司)与被告秘建云、布永亮、王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双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秘建云、布永亮、王青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秘建云、布永亮归还借款本息130180元,及逾期后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王青对借款本息、服务费和逾期后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秘建云于2014年6月21日通过我公司的“融贷通赢”金融服务平台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购买布匹。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1日),有借款合同(合同标号为1548)、借款承诺书、收条、资金结算账单。其配偶布永亮为共同还款人,有共同还款人承诺书。王青为借款担保人,有第三方担保合同。借款于2015年6月21日已到期,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以等额本息的方式,按月归还借款本息和服务费,但自2014年10月21日起截止合同到期,被告连续9个月没有支付借款本息和服务费。经我公司业务人员催要,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归还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130180元至今未还。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替被告秘建云垫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1日被告秘建云通过原告玛世公司的“融贷通赢”金融服务平台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玛世公司作为居间人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标号为1548。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8%,月借款服务费为1268元,每月偿还借款本息和服务费共计1502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21日为还款日期,每月偿还总金额为15020元。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由玛世公司按照融贷通赢平台“本金保障计划”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玛世公司可就其垫付的本息进行追偿,并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到期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逾期罚息。被告布永亮为共同还款人,与被告秘建云系夫妻关系,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及逾期违约的法律责任。被告王青作为本案借款担保人,签订了第三方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玛世公司在“融贷通赢”金融服务平台为被告秘建云发布了借款信息。并于当日通过玛世公司在国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账户,将借款150000元转入了被告秘建云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青园街支行的银行账户中。被告借款后只归还了3个月的借款本金、利息和服务费共计45060元(其中:本金35026.18元、利息6229.82元、借款服务费3804元)。截止合同到期,被告尚欠9个月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借款服务费没有归还。我公司替被告垫付了9个月的借款本金114973.81元、利息8794.19元。垫付清偿投资人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归还借款5000元(其中本金3275.37元、利息1724.63元),剩余借款本金111698.44元、利息7069.56元、借款服务费11412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投资人平台投标情况网络截图一份、资金结算账单一份、收条一份、借款人承诺书一份、共同还款人承诺书一份、第三方担保合同一份、实际欠款金额网络截图一份、借款人充值还款记录一份、平台垫付情况网络截图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秘建云在原告玛世公司的“融贷通赢”金融服务平台借款,被告布永亮作为共同还款人,有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共同还款人承诺书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双方所签订协议,玛世公司按约定将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交付被告秘建云,被告秘建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被告秘建云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借款到期后,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为被告秘建云垫付偿还了出借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依双方约定要求被告秘建云、布永亮共同给付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后续产生的逾期后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青作为保证人,应按约定对上述借款本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后的利息、罚息等合并计算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秘建云、布永亮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111698.44元、利息7069.56元、借款服务费11412元(利息、服务费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青对上述借款本息、服务费及逾期后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被告秘建云、布永亮、王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颖春审 判 员  辛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