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新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新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931号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龙湖新城。法定代表人:赵宏延,董事长。被告:王新峰,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欣审 判 员 高安民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