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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敏与董安红、韩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董安红,韩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669号原告:张敏,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董安红,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韩爱红,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敏与被告董安红、韩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卢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