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962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马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张士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