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熊继怀罚款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继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495号被罚款人熊继怀,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501283633,汉族,居民,住赣榆区黑林镇大树村五队584号。根据(2017)苏0707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被执行人熊继环应予2017年2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李贵霞赔偿款3000元。因被执行人熊继环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贵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熊继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与熊继环联系敦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熊继环拒不履行。本院认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是灭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熊继环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应当对其拒绝履行行为进行罚款,以示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熊继环罚款5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再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