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法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法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412号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岙兰路788号221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69701783。法定代表人:于敦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真,公司主任。被告:孙法忠,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法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