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樊宗祥与范仁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宗祥,范仁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216号原告:樊宗祥,男,汉族,1968年5月9日生,住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孙世宏,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仁荣,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樊宗祥诉范仁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宗祥撤回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