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元亮与窦文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亮,窦文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116号原告:刘元亮,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窦文瑞,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原告刘元亮与被告窦文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元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元亮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00元,由原告刘元亮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