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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元亮与窦文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亮,窦文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116号原告:刘元亮,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窦文瑞,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原告刘元亮与被告窦文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元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元亮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00元,由原告刘元亮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