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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龙飞、李泽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龙飞,李泽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71号申请人:林龙飞,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李泽鹏,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林龙飞与被申请人李泽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泽鹏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赣B×××××),担保人林颖松自愿以其所有的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赣B×××××)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龙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泽鹏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赣B×××××),查封期限为二年;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林颖松所有的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赣B×××××),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