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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LEEGEOKMI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LEEGEOKMING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5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负责人:生柳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昱,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星,该行职员。被告:LEEGEOKMING,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新加坡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LEEGEOKMI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柯雅玲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