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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牟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刑初190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高密市,住高密市。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0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16时许,王某、明某、范某到被告人牟某在高密市城西锦苑小区7号楼2单元302室的家中向被告人牟某讨要债务,后被告人牟某与王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牟某持砍刀将王某右面部砍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陈某、范某、明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牟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伤情照片,住院病案,高密市公安局鉴定文书,谅解书,收到条,被告人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明海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