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刘建阳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阳,男,35岁(1981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山西省,文盲,农民,住山西省襄汾县。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1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曲晓洁,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阳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阳及其辩护人曲晓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刘建阳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某楼地下室某号其暂住地内,违背被害人李某(女,48岁)的意志,强行将李某按倒在床上并实施摸乳房等行为,欲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反抗未能得逞。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刘建阳被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刘建阳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刘建阳辩称其只是摸李某的胸,没有强奸的意思。辩护人认为,1.被害人陈述涉及到拽头发、按压不能认定被告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2.被告人没有强奸的故意,且在被害人表示不愿意之后,就中止了自己的行为;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未遂不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刘建阳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某楼地下室某号其暂住地内,违背被害人李某(女,48岁)的意志,欲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反抗未能得逞。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刘建阳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建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微信名字叫刘杰,一个40多岁女的是其微信好友,2017年2月22日15时许,到其住处说找工作,二人坐在床上,刘建阳想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摸她胸对方不愿意,刘建阳用手抓对方头发不让她起来,想用手从她衣服里面摸她,对方一直用手抓着刘建阳的手,后床塌了,她也说要喊人,刘建阳害怕,后对方就走了。经辨认,刘建阳指出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某楼地下室某号是其作案地点。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2日15时许,其到天通苑西一区某楼的地下室找一个微信名字叫刘杰的,想让他帮助找工作,在地下室刘杰往床上按李某,抓其头发、扒其裤子、摸其阴部,还把手伸进其内衣摸其乳房,李某一直反抗并呼救,后床塌了,李某找机会跑出去了。到一个足疗店一个女服务员给其倒杯水,店里的一个男的让其报警。经对照片进行辨认,李某从十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建阳就是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某楼地下室欲对其强奸的男子。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天通苑西一区某楼帮别人管理的,2017年2月22日下午,有一个女的从某号房间突然冲出来跑了,并跟其说有人强奸她。某号房间租住的人叫刘建阳,跑出的中年女子大概50岁左右,从房间跑出来时非常慌张,脸色煞白,是受惊吓了。4.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是其战友的妻子,2017年2月22日19时左右,电话里李某告诉其有个老乡说给她找工作,带她去家里聊工作的事,想强奸她,拽她头发,纠缠一段时间后,连喊带叫的跑出来,后让李某报警。5.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9时46分,秦某报警称在天通苑西一区某楼,一男子要欺负其战友的妻子,接报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于2017年2月23日11时将刘建阳抓获。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1年8月24日刑满释放。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单证实,被告人刘建阳的自然身份情况。针对被告人刘建阳辩称没有强奸的意思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2日15时许,其在天通苑西一区某楼的地下室被被告人强行按倒在床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一直反抗并呼救,后床塌了,李某找机会跑出去了;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下午,有一个女的从某号房间突然冲出来跑了,并跟其说有人强奸她,从房间跑出来时非常慌张,脸色煞白,是受惊吓了;被告人亦曾供述其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反抗,床塌了的事实,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阳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阳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建阳的行为系强奸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春光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