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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钱俊明与庄香根、何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俊明,庄香根,何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俊明,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杨春芳(系钱俊明之妻),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生,,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庄香根,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生,,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何国珍,女,汉族,1968年4月9日生,,住宜兴市。钱俊明与庄香根、何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庄香根、何国珍认可结欠钱俊明借款本息16万元,双方一致同意由庄香根、何国珍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庄香根、何国珍负担。该款已由钱俊明垫付,庄香根、何国珍于2017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钱俊明。因庄香根、何国珍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俊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庄香根、何国珍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查明何国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庄香根名下仅有的一套住房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钱俊明就上述房屋的拍卖款参与分配得款3167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庄香根、何国珍长期在外,去向不明,且对外负债较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庄香根、何国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008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一套住房已被本院处理完毕,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8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