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浪与被告李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浪,李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4民初2111号原告:张浪,男,生于1988年。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军(又名李军),男,生于1976。原告张浪与被告李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被告李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木料款44000元,并从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4年开始在原告处购买木料,2015年8月15日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木料款44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8月底支付20000元,余款3个月付清,后经催收未果。2015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给付的13800元不是支付的本案欠款,是其他债务,不应在本案中抵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晓军辩称,因原告的木料买不掉,被告有销售渠道,原告通过周华儿找到被告帮忙销售,通过被告卖到大竹县消水泗煤矿的木料大概有125.09吨,但该木料款被告是支付完毕了的。之后,原告打着被告的名义仍然卖了一些木料在消水泗煤矿,卖了多少被告不清楚,也与被告没有关系。2015年8月15日,原告因车祸在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前去探望,原告的母亲强迫被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在2015年12月15日也支付了原告13800元。原、被告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张浪木料款44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元正),这月底付20000,大写(贰万元正),余款3个月之内付清。欠款人:李军。2015.8.15。”2015年12月15日,原告张浪给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条,今收到李小军现金人民币13800,大写壹万叁千捌佰元。收款人:张浪。2015年12月15日。”2017年7月10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身份信息资料,原告的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出具的《欠条》,原告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被告购买木料后欠原告货款44000元的事实,同时,原告办理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原告向被告销售木料也在其合法经营的范围之列,且没有证据显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自愿原则,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木料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货款的主张,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在2015年12月15日已付的13800元应予以抵扣。因被告没有及时付清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到期的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原告主张2015年12月15日被告支付的13800元是其他债务,不应在本案中扣减的请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是被迫出具的欠条,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浪货款302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4日以4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为止以30200元为基数;前述欠款的利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浪负担100元,被告李晓军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