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德选与甘利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选,甘利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912号原告陈德选,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甘利静,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卧龙区。委托代理人郭钊,南阳市宛城区关街道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选与被告甘利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德选负担。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