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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德选与甘利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选,甘利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912号原告陈德选,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甘利静,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卧龙区。委托代理人郭钊,南阳市宛城区关街道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选与被告甘利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德选负担。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