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翁荔玮合��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荔玮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00号罪犯翁荔���,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荔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翁荔玮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荔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翁荔玮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翁荔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翁荔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翁荔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荔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5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