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宏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宏建建筑设备租赁站,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宏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梨梁寨。经营者荆二才,男,汉族,1959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矿冶大道351号。法定代表人柯尊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5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