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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杨维国,杨道明,杨道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异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水富县向家坝镇沙坪东路B栋4-502号。法定代表人:杨道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维国,男,生于1975年4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杨道明,男,生于1967年6月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杨道树,男,生于1970年5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道明、杨道树、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将其所有的房屋委托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的委托程序及其评估部门的评估价格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重新进行评估。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称,异议人收到本院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时已经超过选定期限,单方面以什么方式选择评估机构未告知异议人,其评估程序违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次,评估部门与申请执行人有利害关系,异议人房屋的坐落地段均价在10000元/平方米,而评估机构未通过市场调查,将其评估为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格显失公平,请求本院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本院查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5执2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重庆中段营业用房进行委托评估,在委托评估中,于2017年5月4日通过12368司法公益服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杨维国以及被执行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明使用的电话xxxxx****xx发送短信,通知其2017年5月5日下午3时在本院技术室选定评枯机构,同时接通电话确认其收到信息并知晓信息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维国按时到庭,被执行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到庭,本院按通知的日期派出监督员监督,采用就近原则以摇号的方式确定由入册的四川中衡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因被执行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到庭选择评估机构,本院将选出的评估单位于2017年5月8日以上述同样方式告知被执行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明得到确认。2017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重庆中段营业用房委托给入册选定的四川中衡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总价值为6036465元。本院审查认为,本院通过12368司法公益服务平台向异议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明使用的电话xxxxx****xx发送短信通知其选择评估机构,同时将选出的评估机构用同样方式告知其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明得到确认,其提出收到本院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时已经超过选定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提出评估单位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评估价格显失公平的理由未提供相关依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远强审判员  雷 鸣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雨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