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中元、李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元,李增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01号之一申请人:李中元,男,汉族,1957年5月23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李增辉,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的理李中元申请李增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中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李增辉驾驶的鲁N×××××号轿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增辉名下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转让、赠予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