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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8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平,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927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平,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马玉平与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8民初4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玉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市×××区×××里×××号楼×××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马玉平(身份证号码:×××)名下。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