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陆恩儒与被告周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恩儒,周长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552号原告:陆恩儒,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周长和,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宝清镇。原告陆恩儒与被告周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周长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恩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恩儒负担。审判员  宋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