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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谭某与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某某向本院承诺在2017年8月中旬将义务款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谭某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吴兴元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守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