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俊良与易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良,易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666号原告:郭俊良(曾用名郭立),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窑芳,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佳,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开福区。原告郭俊良与被告易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郭俊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现原告郭俊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俊主负担。审判员 龙新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