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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择邻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择邻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浙江瑞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252号原告:衢州市择邻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号*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89656452M。法定代表人:金东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甫,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瑞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桃园路***号*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3304005850397781。法定代表人:周品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吕伟、费雅雅(实习),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衢州市择邻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9月21日,浙江瑞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瑞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8日,原告与浙江瑞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浙江瑞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一厂金刚线二期机电安装及厂房改造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对工程承包的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报酬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2015年2月16日,经嘉兴市国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原告承包施工的项目总工程款为592743元,被告扣除了水电费等,确认工程价为584453.57元,并于2016年3月29日通知原告,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对此予以认可,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01625.85元,余款82827.72元未付。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82827.72元并支付利息10768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768元,一直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请事实,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所涉工程即“一厂金刚线二期机电安装及厂房改造工程”位于浙江省嘉善县姚庄,属于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由该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嘉善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诸葛剑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菲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新宇诉被告徐备战、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徐备战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嘉兴市南湖区,被告沈红的住所地在平湖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贵院处理,请查收。附件:案卷壹宗。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本院民一庭诸葛剑虹电话0573-827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