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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韩建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建良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81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建良,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2011年2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9月2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建良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浙011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韩建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韩建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韩建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韩建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韩建良赌博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韩建良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建良撤回上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张茂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