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秋华、曾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秋华,曾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罗秋华,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曾春秀,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柳江县。罗秋华与曾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春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秋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5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曾春秀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分配得款为诉讼费2500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