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于伟与天津市四化弹簧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伟,天津市四化弹簧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885号原告:于伟,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天津市四化弹簧厂,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南路北草坝**号。原告于伟与被告天津市四化弹簧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伟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