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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庄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庄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941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罗庄米,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庄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对方已缴清所拖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佑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桂明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