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洪耀、杨五一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耀,杨五一,王小琳,范良诚,王炳林,王新亭,龙岩市永定区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巫启顺,曹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杨洪耀,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杨五一,女,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小琳,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范良诚,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炳林,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王新亭,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社前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960748-9。法定代表人曹国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巫启顺,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曹国洪,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杨洪耀、王新亭、王炳林、范良诚、王小琳、杨五一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曹国洪、巫启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岩民终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洪耀、王新亭、王炳林、范良诚、王小琳、杨五一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龙岩市永定区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曹国洪、巫启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龙岩市永定区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曹国洪、巫启顺未自觉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帐簿已交给宁化华茂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汇总,龙岩市永定区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向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宁化华茂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将上述材料返还给龙岩市永定区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待宁化华茂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将材料返还给龙岩市永定区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后,本院将通知各申请人进行查阅、复制。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岩民终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38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