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5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鼎义兴物资商行与山西远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鼎义兴物资商行,山西远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民初2649号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鼎义兴物资商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农科南路106号12号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6892861-7。经营者吕志芳,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太原市小店区农科南路106号12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成儒,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远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918号(南区)7幢二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范增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鼎义兴物资商行诉被告山西远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鼎义兴物资商行以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为不影响之后的合作关系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鼎义兴物资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6元,减半收取3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鼎义兴物资商行负担。审判长刘贵平人民陪审员刘强人民陪审员张玮芳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