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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异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与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异36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商业大街**号。负责人:孙洪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成,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皮口镇新海街。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塞里村。法定代表人:孙圣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本院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村商业银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农村商业银行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秀丽审判员  景梦婵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