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婉萧与安徽中亳华佗养生堂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婉萧,安徽中亳华佗养生堂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魏灵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515号原告:杜婉萧,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中亳华佗养生堂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师庄新村路南。法定代表人:魏灵,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魏灵,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婉萧诉被告安徽中亳华佗养生堂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魏灵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婉萧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原告杜婉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婉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婉萧承担。审 判 长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