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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与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084号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负责人:秦志刚。被告: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诉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撤回对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4元,减半收取6907元,由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旭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