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魏堂震、姜荣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堂震,姜荣全,李仕琼,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789号申请执行人魏堂震,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荣全,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仕琼,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涛,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魏堂震申请执行姜荣全、李仕琼、黄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7998.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7月18日,本院向申请人魏堂震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魏堂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