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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邓玉连与陈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连,陈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邓玉连,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陈其良,男,汉族,1955年11月2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邓玉连与被执行人陈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2016)川101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