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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牟伦丕与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伦丕,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瞿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初36号原告牟伦丕,男,生于1964年8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现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朱荣茂,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269D。法定代表人秦性兵,局长。出庭负责人何先绪,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谭世谱,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瞿立新,男,生于1967年3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瞿立国,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牟伦丕诉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牟伦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伦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伦丕承担。审判长 王 曾审判员 龚秀娟.人民陪审员瞿维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锋 来源: